档案鉴定工作是档案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档案局《关于档案保存期限的规定》按时对本院的档案进行鉴定。按照鉴定工作的原则、步骤和方法进行鉴定,鉴定后的档案要达到分清玉石,便于保管保密和利用的目的。
一、根据国家有关保管期限原则规定,对保管期限已满,(短期档案期满15年及其以下,长期档案期满50年),并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鉴定、销毁。
二、由分管档案工作的院领导和办公室主任,有关职能、业务科室负责人、综合档案室工作人员组成档案鉴定小组,负责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。
三、鉴定小组采用直接鉴定的方法,对到期的档案进行鉴定。鉴定时以一个年度或一个项目的成套档案材料为基础,按照分工,个人初鉴,集体审查,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的意见及报告,登记造册经分管院长批准后,方可销毁。
四、销毁档案时必须由综合档案室和有关部门共同派人员现场监销,监销人在销毁档案前应认真复核清点。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,并连同销毁报告一起存档。